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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及其政策依据?

编辑:厚街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05-31

答:财税[2011]70号文界定了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重要)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进一步明确: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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